山东省发布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6日,市建管处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企业经营技术负责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造价业务负责人等共计60余人参加了由省定额站主办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宣贯会议。 《实施意见》遵循“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也为建筑业计价活动的平稳过渡提供了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计价调整范围为: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山东省行政区域内, 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本次宣贯会议由参与制定《实施意见》的专家从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及需把握的重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系统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种税制的差别、《实施意见》文件的详细内容、以及“营改增”后造价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如: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施工企业的负担、甲供材模式分析、无发票材料的处理、11%税率是否太高、计价软件功能的调整等。 下一步,市建管处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并邀请省主管部门的专家为我市从事工程造价人员解读有关营改增的专业知识,增强企业对政策的理解,为顺利平稳过渡提供保障。 建管处造价科 乔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