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9日 访问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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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标定字〔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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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的有关规定,现要求在山东省内销售和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进行功能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基础工作
1、“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按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我站对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使用的各项材料的参考增值税率进行了取定,并给出了含税价和除税价。
3、按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我站对《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进行了调整,给出了除税价。
4、根据材料、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的除税价格,我站生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的2016版省价目表,作为“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下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5、各专业定额2016版价目表、材料表、机械台班表、仪器仪表台班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6、“营改增”后,《山东省建设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用费率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发布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中。
二、计价软件的调整
1、按照“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下“价税分离”的原则,计价软件在计算材料费、机械费时,均应以除税后的材料、机械单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2、为维持原有操作习惯,减少计算负担,用户在输入材料市场价时,可直接输入含税单价,由软件根据该项材料对应的参考增值税率进行自动除税,并进行后续计算。
3、安装、市政等专业定额上未计价材料的参考增值税率,一般应按照17%考虑,如与实际不符则据实调整。
4、由于财税部门对不同产品适用税率的调整,部分材料的实际增值税率可能与给定的参考税率不同。软件上应允许用户根据实际自行定义增值税率。
5、计价软件要按照《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调整各项费率和税率。
6、计价软件在输出材料、机械汇总表时,宜同时体现材料、机械的含税单价和除税单价。
7、计价软件如增加增值税简易计税功能,则在简易计税模式下,工程的税前各项费用不扣除包含的进项税额,可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8、软件中应针对砂浆混凝土材料分别设置现场搅拌或者商品两种处理方式。现场搅拌方式下,按照其配比组成的材料的税率分别除税,商品混凝土则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除税(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请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开发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深入领会“营改增”政策的内涵,加强组织,集中力量,务必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软件的功能调整工作。我站将对各软件开发单位的功能调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在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与我站工程信息科联系。
电话:0531-87087069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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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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