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7日 访问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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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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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5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它标志着我省对建设工程造价依法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广泛深入做好《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依法管理,促进我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刻认识和理解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办法》依据国家《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提炼了我省多年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系统归纳了散见于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确立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针对解决我省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该《办法》是健全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依据,是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工程计价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各有关部门实施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的法定依据。《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将有利于各主管部门调整职能交叉、弥补管理空白的问题,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制运行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有利于遏制项目投资三超、签订工程阴阳合同、恶意压级压价、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重复审核工程结算、拖欠工程价款等现象;有利于建设工程造价各方及其人员增强法治观念、合同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建设工程投资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工程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组织学习宣贯《办法》,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法》宣贯的及时性、广泛性,提高《办法》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一要采取多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办法》的学习宣贯工作。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召开宣贯会、座谈会,举办宣传栏、板报、条幅标语、专题报道、有奖竞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向各级有关领导宣传、向人民群众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和关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形成支持建设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要全方位、多层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办法》宣贯培训。今年年底前,要对全省工程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和工程建设、投资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项目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要把学习《办法》纳入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考核和考试的内容。各市要按照省厅培训计划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有序开展,注重实效。通过宣贯培训,使全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人员对《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深刻理解,准确运用,提高全省依法管理、依法执业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贯彻实施《办法》
依据《办法》开展工程计价活动,是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者将受到依法惩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工程计价的主体或监管重点,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阶段工程计价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依法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订发承包合同价,不具备编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不得再使用已废止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不得压缩合理工期,提前竣工增加的费用应计入合同价。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合同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重复委托审核结算文件。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服务、规范执业。不得违反合同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按要求建立完善各项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恪守《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从业,力求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范、真实、合法有效,要对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恶意压级压价、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增强职业道德素养和执业责任感,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四、尽快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管理部门要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现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全面的梳理,凡是与《办法》冲突或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尽快统一到《办法》的规定上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和创新性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或具体规定,如: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发承包合同价备案管理、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合理工期评审、工程造价信息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人员业务手册等制度,以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办法》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得以形成完整的工程造价管理运行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办法》充分有效的贯彻执行。
五、继续制定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为建设活动提供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办法》赋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一项任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要求,一是建立与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制定规划,逐步完善我省各项计价依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实际,制定、完善和及时调整现行的计价依据,适时编制"四新"(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等补充定额,研究制定施工工期定额,使其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二是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要建立完善信息采集和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渠道,整合信息资源,扩充信息员队伍。扩大信息量,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缩短信息价格发布周期,规范信息采集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全面、准确、快捷、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三是鼓励开发和推广工程造价计价应用软件。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制定工程计价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工程计价软件的鉴定工作,并根据我省计价依据的变化情况,及时促进软件更新升级,加强软件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造价成果的准确性。
六、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办法》是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法定依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个方面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应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范围、检查方式、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以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事项。应重点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否有效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对工程发承包合同计价条款的签订、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合法性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种工程计价文件的规范性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发承包合同价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竣工结算价与备案合同的吻合性、合法性加强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的质量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工程造价活动监管,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使工程造价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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